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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先秦儒家的「樂」— 儒墨之辯(一)

儒家及墨家經常互相批判對方的學說,而「樂」是墨家其中一個重點批評的地方。但墨家為何要批評「樂」呢?背後的理據是什麼?筆者會從墨家的〈非樂上〉篇開始,了解墨家如何從「樂」批判孔子的禮樂制度。墨家的批評其實有沒有攻擊到孔子禮樂的核心呢?筆者再從荀子的〈樂論〉及《禮記》中的〈樂記〉嘗試回應墨家一些潛在可能對禮樂的批評。

 

墨子的「樂」


「樂」可解作音樂或快樂,甲骨文從「糸」從「木」,木上繫上弦,本義是木制的樂器。根據〈非樂上〉篇中「墨子之所以非樂者,非以大鍾、鳴鼓、琴瑟、竽笙之聲,以為不樂也。」都不能否定墨子是認同「樂能樂」—音樂是能使人快樂。墨子是將「樂」理解一樣以音樂為主能帶給人快樂的活動。但為什麼墨子大力反對「樂」呢?這關係到墨子怎樣看待「利」有關。

 

什麼是「利」?


在〈非樂上〉中「仁之事者,必務求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將以為法乎天下。利人乎,即為;不利人乎,即止。」墨子認為作為地方的統治者應該以「利」為最終的考慮目標,要合於「利」之政策才是有正當的理由推行。但是「利」是什麼意思呢?



在甲骨文中「利」是刀割禾,禾收成的意思。如果從字面意思理解,這表示墨子是非常看重及要保障人民的基本溫飽需要,因為在古時的百姓而言饑餓和生存是第一基本需要1。對墨子來說如果某種政策或制度不是「利」於人民,則該政策不應該實行。同樣的正當理由可以在其他篇章〈節用上〉、〈節用中〉及〈節葬下〉找到。當中提到統治者應該要「去無用之費」,更詳細說明當中的關係鏈如何影響到「利」。在〈非樂上〉「今王公大人,唯毋處高臺厚榭之上而視之,鍾猶是延鼎也,弗撞擊將何樂得焉哉?其說將必撞擊之,惟勿撞擊⋯使丈夫為之,廢丈夫耕稼樹藝之時,使婦人為之,廢婦人紡績織紝之事。今王公大人唯毋為樂,虧奪民衣食之財,以拊樂如此多也。」統治者不節制不利於「利」的開支及活動會有一個連鎖效應,百姓要從事非農作生產的事務,直接令到農業生產下降。在墨子看來,與「樂」有關的活動雖然能夠帶給人快樂,但該活動不利於農作生產。墨子是基於是不利於「利」作為理據,為了天下之「利」所以「當在樂之為物,將不可不禁而止也」。墨子的理據是否有效地攻擊儒家呢?在回答這問題前需要先理解儒家是如何理解「樂」及其另一個重要元素「禮」。

 

孔子的「禮」


孔子提及「禮」時很多時候都將「樂」連繫在一起。在《論語》的〈子路〉篇中「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及〈憲問〉篇「若臧武仲之知,公綽之不欲,卞莊子之勇,冉求之藝,文之以禮樂,亦可以為成人矣。」都提到「禮樂」是政治管理的制度,而且是一種能使人成為「人」—有道德人格的存在—的必要條件。

 

雖然孔子經常將「禮樂」一同使用,但兩者確實有內容上的不同。在《說文解字》中「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是指祭祀儀式。在《論語》中不難發現孔子對儀式的重視,但這只是一般情況下的意思。在〈顏淵〉篇中有提及「克己復禮為仁⋯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對於孔子而言「禮」不單單是一種傳統祭祀儀式,更是一種對人的道德規範,人應該要有怎樣的行為舉止。如借用John S.Mill對自由的詮釋,筆者認為可以將「禮」理解為當時對人自由的界限,在孔子而言人的行為是不可以超越於「禮」所規範的行為或者是一種自我與他者之間應該如何相處的規範。

 


《論語》的「樂」


在《論語》中有提到的「樂」是有娛悅或儀式性的音樂。孔子不會否認「樂」有滿足人歡悅的作用,在〈述而〉篇中提到孔子在齊國時聽到一首叫《韶》的樂曲,其美妙的令孔子「三月不知肉味」。但在〈陽貨〉中「禮云禮云,玉帛云乎哉?樂云樂云,鐘鼓云乎哉?」對於孔子而言「樂」不只是一種純粹普通作為協助儀式上所需要或純粹滿足人歡悅的音樂。比如從宰我對三年之喪的質疑時,宰我提到「君子三年不為禮,禮必壞;三年不為樂,樂必崩」從這個側面可以得知「禮」及「樂」是同等重要的。同樣在顏淵問孔子在怎樣治理一個地方時,都特別提到「服周之冕,樂則韶舞。」為何《韶》這「樂」如此重要呢?孔子認為《韶》「盡美矣,又盡善也。」而在〈泰伯〉中則提到「興於詩,立於禮。成於樂。」所以對孔子而言音樂是能夠完善人的內在的德性,完整道德人的品格是需要透過「樂」。

 

孔子不是所有的「樂」都給於高度的支持,比如在〈微子〉中提到齊國送給季桓子一些歌女,而三日不上朝政,這類因「樂」而荒廢政事孔子是不能接受的。在這一點上是與墨子一樣「與君子聽之,廢君子聽治;與賤人聽之,廢賤人之從事。」從表面上看來孔子與墨子好像都基於荒廢政事來反對「樂」。如果孔子都同意這類荒廢政事的樂是不能接受,那麼墨子用同樣的理由用來反對孔子所不支持的「樂」只不過是成為孔子的啦啦隊而已。而且如果墨家用這理據反對當時的儒家會顯得十分薄弱,沒有攻擊到儒家「樂」的核心論述。筆者可以站在墨家的立場進行修正,他們還是可以說「為樂,非也。」因為從是音樂等文化活動是不利於「利」對農作生產是沒有作用2。但筆者認為在提出一個新的觀點作為反對「樂」前,必需先呈現儒家的論述的問題所在,並將其擊倒。

 

筆者認為墨家可以質疑儒家的「樂」是如何完整人的品格,單從《論語》是難以發現有一個完整的論述說明儒家的「樂」不只是能帶給人快樂的活動。在〈八佾〉中都只提及「人而不仁,如禮何?人而不仁,如樂何?」而「禮」「樂」的根本都是歸於「仁」,但是都沒有說清楚「仁」與「樂」之間的相關連結。筆者認為《禮記》中的〈樂記〉可以補充當中的空隙,來完整孔子「樂」的論述。


下回會講到〈樂記〉中的「樂」。


1)Hansen, C. (1992). A Daoist Theory of Chinese Thought: A Philosophical Interpret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17.

2)筆者認為墨家不一定會「非樂」,因為重點在於「樂」會不會影響到「利」。如借助經濟學的邊際報酬遞減定律為「樂」辯護,生產分開固定因素及可變因素,當固定生產因素不變(生產工具或土地)而不斷增加可變生產因素(人力),最終每額外增加的人力時,額外增加的產量會遞減,當人力增加到某一個臨界點時最終會令到產量下降。所以在這個情況下,人力轉去「樂」是不會影響到「利」更可能是有利於「利」。筆者認為這可以是墨家一個正當的理由去支持「樂」。同時又可以保留到墨家對「利」的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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